因车辆超载导致车轮胎爆破弹起路边石头将路人张某砸伤。6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李某及保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10556元。
2008年10月,被告王某驾车行驶至罗山县境内时,因车辆所载货物超过该车核定载量导致车轮爆破弹起路边石头砸伤原告张某。此事故经罗山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就治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粉碎性骨折;眼睑皮肤软组织伤,鼻梁处皮肤裂伤。原告信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7800余元。另查明,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险限额为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该车所有人为被告李某,被告王某系其雇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李某所有的车辆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李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应获各项经济损失为10556元,未超过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