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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呈现“四多四少”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1-12-02 08:56:23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该院近两年审理的83件农民工在劳务期间,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与劳务雇佣者或劳务派遣者之间产生民事赔偿纠纷的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呈现“四多、四少”现象应引起重视。主要表现在:

    一是临时性用工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由于用工市场管理不规范,农民工通常以老乡介绍的方式寻找工作机会,从事的工作临时性强,并有部分农民工同时受雇于多个包工头,且95%以上均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以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诉讼时农民工只能通过证人证言或用工费收据等间接证据予以证明。加之有部分证人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者用工过程中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农民工的举证能力明显不足。

    二是责任主体相互推诿多,判决主动履行少。90%以上农民工是通过他人介绍给雇主临时打工,尤其是在承包工程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多次发包、转包、层层分包等情况,一旦出现农民工人身伤亡事故,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方及转包方等责任主体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给法院调解带来较大困难,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关赔偿责任主体仍不愿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造成农民工损害赔偿案件的强制执行率高,不利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是涉案农民工“80后”多,工作经验少。涉案农民工60%都是“80后”,其年龄小、工作经验少,有的刚从学校毕业就直接务工或被派遣至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务工,且大都从事的是建筑方面的工作,务工期间极易受到人身伤害。同时,这类农民工受教育文化程度比较高,法律意识强,一旦发生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四是调解后农民工反悔多,案件案结事了少。由于农民工本身收入低,家庭负担重,其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支付相应的医疗费,更愿意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由于农民工对后续治疗情况认识不足,往往会出现调解协议达成后其又再次发生新的治疗费用,调解数额无法满足后续支出,由此造成农民工对调解书反悔情况较多,有近30%的案件调解后,因农民工反悔而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罗山县法院建议:

    一是规范劳务市场。建议劳动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管理,健全并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对可能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劳务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拓宽证据渠道。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通过建设单位的登记备案、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多种渠道准确厘清雇主的法律关系,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奠定基础。

    三是创新审理方式。积极适用“先调解、先给付、后判决”的审判模式处理纠纷,先行实现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缓解其经济压力,同时加强对雇主的说理教育,对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努力促使雇主当庭履行,有效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法官释明。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引导,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农民工对有利证据的收集,适时提示农民工调解时应当考虑的必要情况,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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