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幼儿盗窃未及罪 母亲销赃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25 10:47:58


    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儿子盗窃,母亲窝藏、销赃的特殊刑事案件。
  
    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王某生于1998年8月26日,因长期迷恋网络游戏,开销巨大而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经查,王某从2011年5月—8月间,先后盗窃电脑等共计价值20000多元的财物。王某的母亲赵某得知儿子盗窃的事实后,在劝戒无果的情况下,天真的认为儿子还不满16周岁,盗窃他人财物后不承担刑事责任,便将儿子盗窃得来的财物销售给他人。2011年8月10日,王某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人抓获。因王某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将其劳动教养,而赵某则被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以涉嫌窝藏、销售赃物罪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本案中,由于王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因而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王某的盗窃所得仍然属于赃物,而赵某在明知儿子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然为其窝藏、销售赃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