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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青年“教训”门卫 泄了私愤获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22 15:38:23


    被告人涂某系信阳市第一职业高中在校学生。在出入学校校门时,涂某与门卫发生了争执,为了泄愤,挽回自己的面子,涂某一时冲动抡起拳头将门卫的鼻子打伤。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了判决。

    2010年11月24日18时30分许,涂某与同学一起准备到校外吃晚饭,在门卫室值班的被害人范某见其无进出校门手续,没有顺利放行,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当涂某再次返校时,双方再次为进出校门手续问题发生争执并在门卫室内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涂某用拳头将范某的鼻子打伤。案发后,范某被拉往医院治疗。被告人涂某方支付范某医疗费5589.93元。经法医鉴定,范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系十级伤残。范某自行支付医疗费1950元、鉴定费2921元。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涂某在打工处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尚能认罪并已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范某经济损失41259.34元。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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