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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法院执结一起使用违规自制起重机械行政强制案

  发布时间:2011-11-09 16:20:35


    近日, 潢川县法院行政庭执结了一起使用违规自制起重机械行政强制案。

    2009年,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竹园组村民余某自行购买未经检验的配件组装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械(即轨道吊车),用于生产混凝土下水管。潢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对余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要求其拆除违规安装的设备,但余某一直拒绝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潢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遂向潢川县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余某进行行政处罚。

    潢川县法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后,了解到生产混凝土输水管和井水管已成为方店村支柱产业,涉及群众众多,且利益关系较为复杂,若措施欠妥极易引发不安定因素。针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在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及方店村委会的大力配合下,多次做余某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最终,余某主动将吊车拆除。

    此案的顺利执结,使当地群众认识到使用不合格生产设备的危险性,促进他们主动升级、改造设备,消除了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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