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生儿被遗弃的事件屡有发生。据民政部门调查统计,近几年,儿童在福利院的人数每年以44%的速度在增加,其中被遗弃的占总数的90%;在弃婴中,90%以上是残疾儿童。遗弃婴儿的行为,不仅是道德人伦的缺失,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严重侵犯了婴儿的权利,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下面两则案例引发了笔者的多重思考。
案例一:被告人温某系河南某县农民,于2010年3月到市区打工。2011年6月,其妻在市区中心医院产下一子,但不幸的是,经医生诊断孩子患有多种先天性疾病。温某带着孩子辗转求医,均被告知救治孩子需高额费用。于是,温某于6月20号凌晨将孩子遗弃在垃圾箱中。孩子被清洁工发现后送往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将孩子送进了福利院。后经民警多方调查,并借助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追踪报道,温某方得知自己的孩子还活着。7月23号,温某到辖区派出所自首。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夫妇,祖籍河南信阳某县,于2009年到省会郑州打工。2010年4月,妻子蔡某怀孕后,为了减少医疗支出,夫妇二人遂决定会老家生孩子。2011年2月3日,蔡某在某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但孩子不仅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还有严重的唇腭裂,治疗费用对仅靠打工维持生活的夫妇二人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夫妇二人商量后,于2月10号凌晨将孩子遗弃在医院门口后不知去向。孩子被好心人发现后,送往当地福利院。2011年中秋节,夫妇二人回老家探望父母,从邻居口中得知,自己的孩子在福利院,后赶到医院想看看孩子,后在福利院工作人员的追问下,得知他们即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开导和规劝下,二人来到当地派出所自首。2011年9月22日,夫妻二人从福利院领回孩子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从以上案例,笔者概括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一些共同特征:
一、被遗弃的婴儿多是女婴或是先天发育缺陷并伴随有较严重的疾病
重男轻女思想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这种封建的传统思想是导致弃婴事件的一个思想原因;另外,忽视产前检查,是导致先天发育缺陷婴儿出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多数人不认为弃婴行为是犯罪
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健全,尤其是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他们不知道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甚至认为他们对于自己的孩子有随意处置的权利。另外,我国立法还没有弃婴罪,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仅是情节恶劣的按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一般情节的遗弃行为,则无法可依。
三、经济方面的困境也是导致亲生父母遗弃孩子的重要原因
我国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较为严重,由此也导致许多困难家庭无力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选择放弃自己的孩子,或者把责任推向社会,使存活下来的孩子成为孤儿,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形成恶性循环。
无辜的生命遭到遗弃,让我们痛心之余,也引起我们的反思,如何才能减少、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笔者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遗弃犯罪立法。我国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犯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条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如果构成遗弃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另一方面,构成遗弃罪的主体必须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笔者认为,把情节恶劣作为构成遗弃罪的标准不利于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利,把犯罪主体限制在家庭成员之内也不利于对婴幼儿的相关救济。
第二,要加大保护婴幼儿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人们懂得遗弃婴儿的行为不仅为社会公德所不容,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使人们逐渐破除重男轻女的陈腐偏见和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
第三,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社会救济,促进医疗公共事业改革和发展,以更好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对于社会福利机构加大扶持力度,以使其更好的发挥职能。
第四,弘扬社会博爱精神。通过弘扬传统的仁、爱理念,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引导社会爱心捐赠,建立政府拨款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爱心基金,救助病残婴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