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以影响采光为由砍伐田边集体树木 仨村民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4 09:17:02


    固始县一村民因嫌责任田边的集体树木影响农作物采光,便私自将树木砍伐并卖于他人。结果,该村民及帮忙砍树的另外两位村民均受到法律惩罚。11月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蔡某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花某、王某、蔡某均系固始县张广庙乡人。

    被告人花某所在的村民组有部分杨树栽在其承包的责任田边的渠埂上,影响责任田的采光。2009年底,被告人花某找到同村村民王某、蔡某帮忙,擅自将埂边的41棵杨树砍伐并变卖,卖树款2251元被花某据为己有。经鉴定,被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1.689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花某将卖树款退还。

    2011年7月19日,三被告人到固始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花某、王某、蔡某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