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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1-11-01 15:29:58


    有人说价格鉴定不是司法鉴定,且持这种观点的人众多。甚至有的人以此为由上访,认为中介机构不应按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但我对他们说此观点不全正确,是对司法鉴定概念的误解。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二条规定了司法鉴定的范围:①法医类鉴定②物证类鉴定③声像资料鉴定④根据诉讼需要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第四类案件,它包括价格认证、评估、拍卖,工程质量、定额,产品质量、环保监测等等。

    在诉讼活动(审判和执行)中,以法院为主体对外委托的鉴定、评估、拍卖等,就是在从事司法鉴定,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法院对外委托价格认证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书等,属于司法鉴定文书范畴。

    在非诉讼活动中,以个人、社会机构、团体组织为主体的委托鉴定、评估、科学检验等,分别为个人鉴定、组织鉴定、价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科学鉴定等 ,均不属于司法鉴定。

    因此,个人委托的价格鉴定属价格认证,法院委托的价格认证则属于司法鉴定。 明确了什么是司法鉴定,那么法院委托中介机构,他们按司法鉴定标准收费就理所应当了。

    以法院为窗口,加大司法鉴定的宣传、释疑工作非常必要,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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