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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发布时间:2009-06-04 10:42:32


    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开展,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在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中愈来愈重要。为更加切实有效地服务和保障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特就我院二OO八年行政司法审查工作进行综合性统计分析,并对行政机关应当引起重视的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度,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3件,审结27件,中止诉讼6件,行政案件年度结案率100%。 

    受理案件中,涉及行政许可13件,行政处罚7件,行政确认5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4件,行政裁决2件,行政登记1件,行政赔偿1件。

    审结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4件,占14.8%,其中,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2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1件,履行法定职责1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16件;原告申请撤诉的7件(其中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5件)。

    2008年度,审查并执结非诉执行案件305件,执行标的160.3万元,涉及环保、技术监督、税务、财政、水利、畜牧、人防、土地、交通、工商、计划生育、安监等部门。

    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发现我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不高。《行政诉讼法》颁布虽已20年,但部分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诉讼认识不高,认为自己当被告有损形象,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行政案件理解和配合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把手”不愿应诉、不愿出庭、不愿执行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多数案件“局长委托副职,副职委托股长,股长委托律师,律师包打官司”,或 “业务部门执法,法规部门应诉”;而且败诉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触动不够深刻,没有整改措施,导致同样的问题反复多次出现。

    (二)、涉及民生案件突出,行政机关败诉率高。2008年共受理33起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多达26件,占受理案件的79%。其中,土地10件、房管3件、规划12件、劳动和社会保障1件。在处理结果上,有6件中止诉讼,4件行政机关败诉,败诉率为20%。还有4件行政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实际上该具体行政行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因而有错误的被诉涉及民生具体行政行为占40%。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登记和许可机关审查不严,导致于凭虚假或无效的申请材料作出错误的登记和许可。

    2、行政裁决部门重实体轻程序,不严格依法办事。

    3、有作为义务的部门,为回避矛盾,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4、有的颁证机关因管理不善,诉讼后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材料在法定时间内无法提供,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三)、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普遍不高的现象比较突出。

    1、文书送达不规范。在送达程序上,或者无行政相对人签字,或者适用留置送达的,无见证人或见证人身份不明,不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文书载明内容不规范、不准确。

    (1)、执法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缴纳罚款的处罚,处罚决定书载明不是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而是到行政机关缴纳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在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表述上不准确,有的15日,有的二个月。依《行政诉讼法》规定,正确表述应为三个月。

    (3)、处罚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引用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对应的条款及据以作出处罚条款不具体。

    3、申请执行时效意识不强。有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处罚决定时,已超过申请时效。

    4、对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把握不准。有的行政案件在确定行政相对人时主体错误,或没采集相对人身份证号码,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5、档案装订不规范,有的甚至不装订。

    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责任不到位,工作不细致,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2、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对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不透,导致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

    3、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操作流程过于简单化,导致程序不当甚至违法。

    4、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违法行政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四)、对违规建房、违法占地案件控制不力。土管、规划、水利部门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罚,而在申请法院实际执行中,拆除很少。形成了若拆除将加剧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稳定,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拆除不能体现执法的严肃性,给协调执行增加了工作难度,最终案件难以执结。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诉讼能力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个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县政府法制办还可集中组织培训。各个行政机关还可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法院审理案件,从中了解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审查行政行为,从中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条件许可的行政机关可设立专门处理具体行政行为和参与诉讼的工作机构,由专门的机构去行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专门参与诉讼事务,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行政单位“一把手”应自觉守法、出庭应诉、在现身说法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行政单位“一把手” 及其执法人员应学会主动走上审判庭,在胜诉中学经验,在败诉中找原因。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一要强化责任制考核,要建立行政机关责任人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一把手政绩量化考核;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制,把执法人员工作的好坏与对个人的奖惩挂钩,增强执法人员责任心。二要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要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及时与监督员交流与沟通,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三要建立与法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把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人民法院反映,及时通报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帮助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对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依法改进。

    (四)、行政机关应重监管轻处罚,减少非诉行政案件。当前,违反规划、违法占地建房呈上升势头,此类案件申请法院执行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从实践看,有些作出的拆除处罚或者恢复河道原貌的案件从根本上无法执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加强事前监管,超前服务,甚至可以探讨与基层组织配合,及早发现违法苗头,把违法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既减少行政处罚案件和不必要的对抗矛盾,又能提高行政效能,增进社会和谐因素,为服务和保障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多办实事,办好实事。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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