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平桥区法院以绑架罪、放火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男,40岁,个体户,吸毒多年,曾多次到驻马店市精神病院住院,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011年7月24日18时许,黄某某在其入住的信阳市平桥区某宾馆房间内点燃了其自带的几卷卫生纸连同垃圾桶,后自行扑灭。宾馆服务员及宾馆保安前去查看,黄某某将门反锁,拒不开门,宾馆工作人员遂打电话报警。接警后,信阳市第四分局公安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表明身份并劝解,黄某某仍不开门,并点燃了房间内的椅套等物,致室内床单、床垫、被子、电脑等物受损。(经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烧毁物品价值11052.90元。)后民警强行破门,黄某某持刀冲出房间,并夺过民警破门时使用的钢管,持刀和民警对抗。在刺伤一名协管员胳膊后,黄某某下楼至瑞龙宾馆大厅。在民警追捕和服务员递水过程中,黄某某持刀挟持女服务员王某为人质,将其拉至平西路泰安小区门前景观池内。随后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劝导、说服,黄某某坚持不妥协,要求公安机关为其提供车辆。随后,公安机关让民警化装成出租车司机驾驶一辆出租车为黄某某提供服务。黄某某挟持人质上车后,威逼司机将车开出信阳,民警司机经与黄某某长时间周旋,再次将车开回泰安小区门前,公安民警又对黄某某说服、劝导近二个小时。在黄某某精神即将崩溃之际,人质王某与公安民警配合,趁黄不备逃脱其控制。黄某某被当场抓获。王某被送往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腰背部皮肤刺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胸前皮肤擦伤,住院7天,花医疗费3854.4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瑞龙宾馆房间内点燃椅套等物致多种物品被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又为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绑架被害人王某,并以其生命安全相威胁,致人质背部等处受伤,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