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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期间再盗抢 数罪并罚领重刑

  发布时间:2009-06-04 09:22:51


    负案在逃期间不思悔改,多次盗窃、抢劫他人财物。近日,光山县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三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3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何某、刘某驾驶三轮车,将光山县北向店乡大李湾村电灌站的两台55千瓦启动器断线后盗走,同时还窃取附近一大米加工房内电动机两台。在返回途中遇民警盘查,何某及刘某被当场抓获,张某脱逃。潜逃期间,张某毫无悔罪之意,变本加厉从事犯罪活动。至2008年被捕前,又流窜抢劫作案2起,盗窃作案6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以盗窃手段破坏电力设备 ,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在逃期间多次犯罪,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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