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因假期在网吧浏览黄色淫秽网页,受网络色情引诱,模仿淫秽内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知少年刘某,被光山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将在其家中玩耍的同村民组幼女吴某(2002年10月10日生)、吴某某(2003年4月30日生)叫到卧室发生性关系。同月份的又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又将路过其家门口玩耍的吴某叫到其卧室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奸淫幼女两名,对其中一名幼女两次奸淫,犯罪时刚满十五周岁,有坦白情节,其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对刘某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