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有赖于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诚实守信,遵规守法。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利益驱动,某些利欲熏心的人,背信弃义,不顾市场规律,扰乱市场秩序的事情时有发生。最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某、杜某某、陈某某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就是一个法律保护市场诚信的一个典型案例。
被告孙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有一个萤石矿,委托给被告杜某某经营管理,由于资金不足,该矿经营举步维艰,为摆脱困境,被告孙某某、杜某某遂向其好友林某融资,并许诺林某拥有该矿50%的股权。林某向该矿一次性投资200万元,该矿原业主孙某某向林某出具了《矿山股份确认书》,后因经营所需,林某又陆续向该矿投入30万元资金。令林某始料不及的是,2011年初,被告孙某某、杜某某在林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登记的“目石岭萤石矿”向矿山经营管理部门注销,更名为“目石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将萤石矿60%的股权转让给陈某某,新公司股东为孙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林某得知其合伙股份被其好友伙同他人侵吞后,怒气冲天,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信阳中院受案后,指定民三庭博士法官余继田主办此案,余法官承办此案后,认真研究案情,查阅了大量关于股权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他认为,应站在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当好中原经济区建设守护神的高度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杜某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孙某某、杜某某背信违法行为应受到制裁。为了公正及时处理此案,余法官和合议庭的同志一道利用休息日,三下被告孙某某、杜某某的住所浙江衢州市,与两被告沟通,明法释理,指出他们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诚信规则,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典型的背信弃义、违法侵权行为,敦促两被告主动和原告协商和解矛盾纠纷,化干戈为玉帛,重塑诚实守信形象。同时,为了促进被告认识法律保护市场诚信的强大威力,毅然冻结了被告孙某某在银行的90余万元存款。通过余法官和合议庭同志反复多次的法律宣传和阐明道理,两被告最终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在道义上是没市场的,是法律不允许的,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退赔原告林某300万元的结果和解了此案。
事后,原告林某通过电子邮件向余法官发来了一封2000多字的感谢信,称赞信阳中院的法官是市场诚信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