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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1-10-18 10:46:05


    夫妻本应和睦相处,相濡以沫的过日子。然而,家住新县千斤乡的邵某某却因琐事与妻大动干戈,如今后悔晚矣。2011年9月15日,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10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邵某某因与妻子聂永枝发生口角便用弯刀将妻的右脚砍掉,左腿砍伤,将砍掉的右脚拿到公路上用刀剁碎丢弃。随后,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

    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与妻发生矛盾时,处理不理智,用刀将妻一腿砍伤,一脚砍掉丢弃公路,后果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因家庭纠纷引起,且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

    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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