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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插队引争斗 出手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0-17 09:55:17


    10月13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加油站加油顺序问题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16时许,被害人何某驾车到光山县寨河加油站加油时,见加油站工作人员余某先给插队到其前面的一机动车辆加油而产生不满,出口辱骂并指责余某。余某言语制止无效后,用板凳将被害人何某左手砸致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未按顺序加油引起被害人不满后,未对被害人解释、道谦或请求领导等妥当方式出面解决,而持械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余某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害人遇余恩山未按顺序加油后,未冷静与之交涉,而出口辱骂,激化矛盾,在案发前因上亦有一定过错。遂从轻对余某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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