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千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被告人张千良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行以来,信阳中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张千良也成为我市第一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千良与被害人张某因种树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1年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张千良在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伺机持铁锹侧向击打被害人张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恐其不死,又持铁锹对被害人头部连续猛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张千良事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千良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明显,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基于此,信阳中院对张千良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判决生效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被告人张千良的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即被告人张千良最低要服满二十年的徒刑。这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打击和震慑严重暴力犯罪,避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过早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