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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侵占公款21万元 被判徒刑五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10-13 14:30:39


    身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涂改作废收款票据、收入不入帐等手段将公司资金21万余元占为己有。10月1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职务侵占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于花(化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花于2008年6月被招聘到河南信阳某饲料公司从事财会工作。2010年至2011年3月,于花利用担任该公司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以涂改作废收款票据、收入不入帐等手段,将该公司资金21.3858万元占为己有。另查明,河南信阳某饲料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系有法人股东某实业总公司及八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花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河南信阳某饲料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于花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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