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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弹弓伤人 父母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13 14:28:47


    十二岁的女孩小燕玩弹弓不慎射中八岁的男童吉吉眼睛,造成吉吉受伤致残,10月12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燕赔偿吉吉各项损失47859.8元,由小燕的监护人林某、魏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吉吉的外祖父与小燕家在同一个村民组,2010年8月1日,吉吉到姥爷家走亲戚,下午3时许,吉吉与村里的小波、小文等小朋友在小静家门口一块玩耍,小燕与小静在边屋楼顶上玩。吉吉、小波等人往楼上扔石子,小燕在楼上拿弹弓将莲籽往下射,正巧射中吉吉右眼致伤。后吉吉被送到武汉治疗22天,其伤情被司法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吉吉的父亲以吉吉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小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0218.37元。

    法院认为,吉吉、小燕在一起玩互掷、互射危险游戏发生损害后果,因其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合法性、危险性和后果缺乏识别和控制能力,其监护人均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依照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双方责任承担比例以4:6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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