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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

  发布时间:2011-10-09 09:51:43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加强社会管理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摆在了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就人民法院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宏大系统,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人民法院的参与。首先,司法权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法院在社会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种有环节。其次,司法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依法追诉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和公民各种合法权益,审理和裁决纠纷冲突,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本身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再次人民法院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既是参与者,又是推动者。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的那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二、法院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

    一要发挥职能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审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基本、最直接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的这种功能定位决定了其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责作用。一方面,就其主体而言,人民法院是专司纠纷解决之职的国家审判机关,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高度的规范性、中立性,其解决纠纷具有确定性、权威性、执行性;另一方面,就司法权的性质而言,司法审判又以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严密的程序为保障、充分的辩论为手段、强大的国家法律为后盾等,使其成为现代社会纷争解决最具普适性的重要手段。
二要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定纷止争,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有力调控,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一方面加强调解,真正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贯穿与审判全过程和诉讼各环节,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不失时机地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做好案件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以最少的审判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辖区的社会稳定。注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形成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由于诉前人民调解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纠纷解决过程具有互利性和平和性,当事人的决定完全出于自身考虑而不受其他影响,为日后协议的自觉履行奠定了基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 ,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资源,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要参与综合治理,延伸审判职能。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做好各项审判工作,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这就是说,把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好了,就是最好的综合治理。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时,必须注意到:每处理一起来信来访案件,要热情接待,讲清道理,使当事人投诉有门,防止越级上访,防止矛盾激化;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把申诉、缠诉减少到最低限度;每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力求做到化解一个纠纷,解决一个矛盾,消除一个隐患,促进一方安定;每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要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了结一起案件,搞活双方经济;每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既要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三要加强便民措施,创新为民方式。便民利民是人民司法的重要原则,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社会管理创新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我们要通过以下措施创新为民方式:加强对弱势群体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工作,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告知其诉讼风险、保障诉讼权利,指导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确保有理的弱势当事人能打得赢官司;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老弱病残孕的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方便,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加大缓、减、免诉讼费援助力度,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优先联系立案,以最快最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保护百姓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判后回访活动,将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到案件审结后的相关服务和帮助上,尽量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和群众带来的负作用,尽力消弭引发诉讼的消极性因素;开展“走访企业”活动,将为民措施延伸至企业,对国有、民营重点企业、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进行重点走访,解答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听取了企业的要求建议。

    四要加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积极能动地履行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职责的具体体现和有效举措,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进行法制宣传,巩固和扩大办案效果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培养法官提出司法建议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摒弃就案办案思想,养成善于发现问题,探索规律的良好习惯,积极倡导能动司法,及时制作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确保每一条司法建议都是合法的、可行的、有针对性的,要真正为党政决策服好务,切实增强实效性,不要让被建议者无所适从,甚至招来无端指责。此外,还要提升司法建议的采用回复率。司法建议是否落到实处,关键就是回复率,可与被建议单位主动联系沟通,让被建议单位愿意接受、主动回复,也可通过争取以党委名义印发执行,增强其强制力,力争司法建议工作有更好成效。

    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要自觉把助推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立足审判,胸怀大局,能动司法,今后人民法院应将更充分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着力平息矛盾纠纷;切实采取便民诉讼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为群众服务,为大局服务;围绕辖区经济建设开展管理创新,积极推动建立和谐有效的社会管理新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服好务。

 


责任编辑: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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