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商城县人民法院从初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9名人员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过程,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庭审前,向每位人民陪审员发放一份量刑评议表、《河南省高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和贩卖毒品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及量刑意见。
该案经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固始县以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小包(每包约0.6克)。除被告人自己吸食外,被告人还将该冰毒以每包6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2包。201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携带8小包冰毒欲在商城贩卖时被商城县公安机关抓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8小包冰毒重为5克。2009年11月,被告人高某以每包(约0.6克)6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吴某4包,夏某2包。
休庭后,人民陪审团随即对案件进行评议,9名陪审员分别从法律规定、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发表了意见,经过半小时的评议,陪审团成员将自己的意见写在纸上,递交给陪审团“团长”,由“团长”向合议庭阐明了陪审团的综合观点:一是被告人高某向多人贩毒,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被告人在携带8包重为5克冰毒在商城县欲出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该行为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根据高某家庭条件,建议对其罚金不要过重。
该院依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参照人民陪审团的意见,认为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