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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出现霉汉堡,消费者仅获赔100元”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1-09-20 16:32:54


    顾客王先生在肯德基北京安贞桥东餐厅就餐时,发现其购买的汉堡有霉点,要求餐厅公开赔礼道歉被拒绝。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1300元。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日前审结此案,判令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十倍赔偿王先生共1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对此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一、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法庭审理后认为,肯德基公司作为餐饮企业,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其双方提交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的食品不能食用。鉴于王先生所购汉堡上存在疑似霉点的异物,故该公司应依法赔偿王先生的合理损失。
  
    因王先生并未食用该汉堡包,法院认为其权益未因此受到进一步侵害,其主张该公司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还指出,肯德基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未能谨慎审查其所出售食品,使得原告购买了存有缺陷的产品,肯德基对此存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综上,法院认为,因原告王先生已经食用除汉堡包以外的其他食品且未造成身体损坏,故仅依据汉堡包的价格,判令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十倍赔偿原告王先生共一百元。

    二、该判决引发的几点思考

    对于法院判决,笔者毕竟产生了一下思考:

    第一,今年6月1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者和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做出,已是我国法制的一种进步。

    具体而言,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意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案件款10倍赔偿,就是人们呼吁已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它是同补偿性赔偿行制度相对应的一项制度,出了全面补偿受害人损失之外,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由于补偿性赔偿无法满足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法律制度的需要,不合格的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往往不能从补偿性赔偿中得到教训,法律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引作用和惩罚作用。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的成为人们心中的隐患,严重影响了群众对食品的信任度,作为法律应当跟随时代的需要做出相应的变更,以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制度的出台无疑是顺应时代需求,是法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动性作用的良好表现。

    第二,关于10倍赔偿的数额问题。10倍赔偿数额对于食品来说,往往不能算是一笔很大的款项,这样的惩罚力度真的能达到立法者建立此规则时的惩罚目的吗?这是一个值得法律实践者思考的问题。

    就本案来说,一个汉堡价值10元,按其10倍计算赔偿数额也只有100元,对于肯德基这样一个国际食品企业来说,100元无疑只是九牛一毛,不痛不痒的事情,这样的案件对于肯德基来说产生的警示作用实在是值得让人怀疑。那么,这样一来,这条好不容易出现的惩罚性规则就这样淹没在现实实践之中了吗,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是否能够设立一个根据不同食物品种而不同的基础赔偿数额。例如,买一带瓜子的赔偿基准为1000元,买一袋奶粉的赔偿数额为2000元等等。

    第二,是否能够根据企业经营额的不同规定不同基准的赔偿倍数。例如,年利润10万元至50万元的企业赔偿标准为10倍,年利润50万元至200万元的企业赔偿额为20倍,至于像肯德基这样的国际大型企业就应当是100倍或者更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惩罚警示的作用。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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