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中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抢夺、抢劫案件,在查阅卷宗、走访社区、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对其中一名涉案当事人胡某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了解到胡某平时表现良好,有一份稳定职业,有深刻悔罪表现,属初次犯罪,仅参与一起抢劫并有自首情节。如判处实体刑,既不利于其悔过改造,亦未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了对胡某负责,办案法官不辞辛苦,冒着酷暑,到胡某家庭所在的村,与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及胡某家长、邻居等进行座谈。座谈中,进一步了解到胡某为人老实本分,睦邻敬老,社会评价极好,这次犯罪纯粹是一次偶然。
案件审结前,办案法官多次对胡某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考虑到胡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同时与胡某家长、所在村委会签订帮教承诺书,由他们承诺对胡某进行积极的引导、教育,督促其悔过自新,指定专人负责胡某矫正的全面工作并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实行汇报。
信阳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充分考虑到胡某的个人悔过态度,加强对社区矫正的考察监督,有效体现社区矫正的惩罚性,调动胡某改造积极性,做到罚当其罪,兼顾教育其人,让胡某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感受到司法的温情。最终胡某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在大家的帮助下,胡某得以重返社会,走出犯罪的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