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浉河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努力下,一起父母离婚后都不抚养尚在求学的无经济能力子女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申请执行人杨某,系在校大学生,其父杨某某和其母徐某离婚后,各自成家,并都以杨某已成年为由不承担抚养杨某的义务。由于原告尚在大学学习期间,没有经济收入,遂来源起诉,要求杨、许二人承担抚养义务。案件经调解结案后,杨、许二人都陈诺共同负担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但是法律文书生效后,二者都未积极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找到申请人父母,耐心对其二人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详细的法律规定,终于在大学开学之前促使其二人支付了申请人的学费及本学期的生活费用,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法第49条还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另外在婚姻法和教育法中均对公民的教育权和抚养权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已成年在校大学生,由于其没有经济能力,父母仍然应当承担抚养责任,不能以子女已满18周岁为由不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