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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起纷争 动手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6-01 16:59:32


    5月31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邻里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在与邻居发生纠纷时,不能够克制住自己,动手把人打成轻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因为邻居张某到其院子中安装卫生间下水道管子的事,双方发生争吵、厮打,李某用铁锹击打张某,致其三处肋骨骨折,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的伤为轻伤。

    该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款人民币32000元,张某对李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邻里琐事纠纷与人发生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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