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胡某、柳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在开展“百村千户富万民”计划生育工程中,商城县财政局向所包汪桥镇肖坳村拨了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2008年6月份被告人肖某、胡某、柳某利用其分别担任村支部书记、主任、委员的职务之便,经三人合谋,用一张43000元的虚假工程领条冲账,将商城县财政局拨入该村的计生专项补助资金分占43000元,其中肖某分得18000元、胡某分得15000元、柳某分得10000元,三人将分得的赃款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案发后赃款均已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胡某、柳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直接贪污公款43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三被告能当庭认罪,且已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