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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让“大老婆们”有了法律武器

  发布时间:2011-09-15 15:12:06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当事人:她来自农村,通过和丈夫多年的打拼,日子过得风生水起,老公在县城开发了几处房产,她在家照顾孩子和公婆。可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老公却有了“小三”,并且试图转移房产后再离婚。她已经过了不惑之年,为了孩子她不想让这个家破裂,但是如果老公转移财产后她将一无所有,无奈之下,只好到法院请求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但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这样的案件我们只能不予受理,现在,让她们有了捍卫权利的法律武器。

    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让这些无奈的“大老婆们”有了捍卫权利的法律武器。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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