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商城县长竹园乡马堰村村民王良德家自留山上的树木。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本村村民砍伐该自留山上的马尾松共计97棵。经林业部门鉴定:折合活立木蓄积20.768立方米。案发后,张某于2011年3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