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对姑表兄弟因承包鱼塘发生矛盾,争执不下。表弟气愤之极,竟带着弟弟找上门来狠掐表兄脖子,被表兄抽刀捅伤,不治身亡。法院认定表兄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在赔偿了死者家属100000元损失后,表兄得到法院减轻判处。9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被告人殷会连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殷某某,男,住固始县分水亭乡。
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胡某与系姑表兄弟关系,且二人的妻子为同胞姐妹。二人住同一村民组。
殷某某与胡某本来关系要好,二人曾合伙承包本村民组的鱼塘,后胡某退出。近几年,殷某某因承包鱼塘发了财,胡某要求加入被拒绝。2011年2月27日晚18时许,胡某与其弟弟胡某某来到被告人殷某某家,殷某某开门后坐在床上看电视。胡某先问殷某某:“这事怎么办?”殷回答:“不怎么办。”胡某就向其索要卖鱼钱。二人发生争吵。胡某用手掐被告人殷某某的脖子,殷某某为挣脱胡某,遂从床垫下抽出刀子捅向胡某。殷某某随后提刀跑出家门,告诉邻居自己将胡某捅伤。后某某连又拦停赶往现场的警车,并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
胡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晚死亡。经鉴定,胡某系被单刃刺器横断右侧髂总动脉致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殷某某颈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双方协商,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其在本人身体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但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死亡,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判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