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青年路遇一中年男子以200元低价向其兜售一辆大运牌电动车。该青年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将其买下。其贪了小便宜,不料却吃了大亏。2011年9月5日,固始县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二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某,男,汉族,无业,住固始县城关。
2011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在固始县城农场路遇一中年男子兜售大运牌电动摩托车。经过一番砍价,中年男子要价200元。郑某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赃物,为贪图小便宜,仍将该车当场予以收购。案发后,电动车追还退给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被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电动车已追回退给被害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