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詹某,女,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商城县。2010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詹某以每克约1250元的价值,将13.6元冰毒出售给王某吸食;将4克冰毒以同样的价格出售给楚某(未成年人)、柳某、陈某等人吸食。2010年11月23日,商城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家中吸食毒品的王某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由被告人詹某出售的毒品0.7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詹某能主动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