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中院在当前开展的“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以公开促公正,全面落实我院“十件实事”公开审判制度,实行全程阳光操作。近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一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
原告信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8年签订项目合作建设合同书,共同开发平桥区工业园产业园项目。后双方发生纠纷,信阳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至中院,请求判决被告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际出资510万元。被告反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合作伙伴,因为合作事宜发生矛盾,诉讼到法院,矛盾激化,互不信任。信阳中院又考虑到本案合同项目系平桥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会对我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主管副院长冯琦组织民一庭专门召开案情分析会。为做到“阳光司法”,决定按照省高院、信阳中院“2011年十件实事”要求,在庭审前,向社会公开庭审时间、地点和案由,欢迎社会各界旁听案件审理。同时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庭参加旁听,进行监督。
2011年8月25日上午,本案在中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市人大、市政协十余名代表、委员参加庭审。市人大法工委肖治淮主任亲自带领人大代表参加,中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冯琦副院长到庭组织相关民事审判人员观摩庭审。庭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案庭审活动组织给予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