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参与市场经济的他人带来了严重损失,因此该类犯罪是我国严重打击的犯罪。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一起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刘某,大专文化,前几年在证券市场工作,积累了一部分资金。但刘某并不满足于现状,想快速实现发财梦。因其在证券公司上班,得知开公司是迅速致富的一个途径,刘某便想在这方面发财。200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来到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告诉其想成立公司,但因其没有注册资本,便问其是否可以成立公司,该公司员工说可以成立公司。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便在收取刘某2万元费用后,以其公司1000万元的资金作为被告人刘某成立公司的验资资本,并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以刘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该注册资本被全额转回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的公司实际上并没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公司实为一空壳。公司成立后,刘某便与南方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刘某的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南方某有限公司报案,刘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公司法规定,明知其没有能力,借资注册成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尚能认罪,且系初犯,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