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13日开始实施,“一石击起千层浪”,该司法解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之所以能够引起如此大范围的讨论,是因为大家关注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引起的巨大反响是因为该次司法解释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等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一些解释条文涉及到房产问题,有人认为法律有失公正,没有对弱者的保护等等。在此,作者并不认同。
首先,法律是理性的,并不是感性的。如果法律掺杂了太多了感性因素在里面,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本质——公平、公正,司法也就没有权威性,判决也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最高院颁布的此次司法解释看,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在感性和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也毫无疑问倾向于选择了理性的一方,这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其实,本次司法解释不存在有失公正,是法律原则的一种体现。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司法解释和以前的司法解释相比,其实突破并不多,基本是在已有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明确。之所以会引人关注,主要是当前的房子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财产,是社会中较敏感的话题;同时也是人们对其他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如物权法、合同法、民法等,这些法律与《婚姻法》在效力层级上完全不冲突,所以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以上法律很普遍,也完全符合法学原理。最新司法解释只是把这些法律用明文的方式合并到一起,方便审理,也能使审判结果更加统一。如争议较大的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此解释一出,舆论就认为不公正,是在保护强者,甚至是在偏袒男性。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男方和女方一样,都可以是房主。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和房子升值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简单的认为房子归谁谁就得到了最大的利益,最后所分得财产必须是公正的,这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如,一套房子价值100万,一方在购买时出30万的首付款,余下七十万夫妻共同还贷。最后离婚时该房价值200万,除掉一方最初付出的30万,还剩下170万就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得85万。所以该条解释不能仅仅因为房子归属谁就认为对另一方不公正,毕竟最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均分的,法律所追求的是理性的判断,也没有偏袒任何一方。
最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部分条文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改变现有的“择偶观”。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严重扭曲了爱情观,以至于骗婚行为越来越严重。骗婚队伍中不仅是女性,还有的是男性,好多女性都上当受骗,从而破坏了整个婚姻秩序。新婚姻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愈演愈烈的看房嫁人或者骗人风气,明确了婚姻双方的财产权利。法律的明确有利于当事人按着确定的预期行事,有助于净化趋向乌烟瘴气的婚姻秩序。但任何一个社会不能期望法律来承载太多的功能,去处理纠纷以外的社会问题,法律能做的,只是厘清界限,明晰权利,而婚姻家庭关系,更大程度上得依靠伦理道德来调节,理性的婚姻应该告别谋利时代。所以,能让婚姻告别谋利时代,真正的回归情感本质,还是需要一种让这个时代拥有普遍认同的文化价值来救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每个公民都应正确的看待,因为其不仅能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而且要冷静的考虑我们的择偶观。婚姻不应该是物质的,而是要靠感情建立的,没有感情的婚姻终究是不能长久的维持。正如有人说婚姻法就是一部赤裸裸的“离婚法”,其实婚姻法在国外被称为“结婚离婚法”,且离婚的法律条文占主要地位。本次婚姻法解释(三)解决的就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由于现在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涉及到房产等一系列问题,出台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的解决离婚后遗留的系列问题,我们应理性的看待这次婚姻法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