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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1-08-18 16:20:21


    我省法院文书上网工作在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法院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1印发〈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即豫高法〔2010〕33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该意见实施几年来,笔者从实践中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并提出建议。


    存在问题:

    一、落实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庭室有结案,但是裁判文书是否上网不按时审批或者报送不及时仍有发生,网络人员无法掌握结案情况导致文书无法全部正常上网。

    二、部分承办人重视不够,没能按照意见规定统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格式,而是直接报送文书电子版由网络人员进行修改,造成工作延误甚至出现网上文书与当事人领取的不一致鸳鸯文书现象。

    三、网络人员无法掌握应上网的裁判文书总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文书上网数量统计是根据下级法院报送结案数,时常造成两级法院应上网文书数据不统一。

    四、文书上网后,部分网站进行了转载,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时法院也束手无策。转载网站甚至出现要钱才删除的行为,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为确实实现我省文书上网工作有序开展,提出如下建议:


    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文书上网工作,将加大文书上网力度,长期向各部门传达省高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精神,增强责任意识,将此项工作拉入年终考核,提高各业务庭文书上网的积极性。加强与立案庭的沟通,实现实现上下级法院上网文书数据的统一,确保做到应上尽上。

    对各级法院已经上网的文书,通过技术处理,让其他网站无法复制转载,确保当事人利益和维护法院形象不受损害。

    为避免鸳鸯判决书给法院形象造成影响,上级法院主管文书上网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有关细则,要求各业务庭在报结案件事时,一并提交签发的文书和文书上网材料,对不提交的暂时不予结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两级法院文书上网数据上的统一,还可避免鸳鸯文书出现给法院工作造成影响,真正实现我省实现我省文书上网规范化。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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