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人民带来了小康的生活,但经济的发展也滋生了一些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正常的发展,故这类犯罪是我国刑法严重打击的对象。近日,浉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
被告人王某在任信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被告人褚某以公司的名义,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在社会上进行吸收存款。2002年12月至2008年12月,先后吸收了被害人陈某、何某、张某、李某等22人的人民币共计179万元存于信阳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先期能按承诺支付利息,但从2009年开始停止支付利息并转让公司门店,公司门面名称变更,致使被害人的179万元无法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信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9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褚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退赔。
根据本案单位犯罪及二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单位信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褚国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