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在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活动中,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盗抢犯罪分子,截止目前,已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抢一盗”犯罪分子14人,近日,又以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三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2003年12月24日凌晨,伙同他人盗窃光山县一电灌站内2台变压器后潜逃,至2008年被捕前,又流窜抢劫作案2起,盗窃作案6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劫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以盗窃手段破坏电力设备 ,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和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