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拾检小狗咬伤他人 主人管理人都应赔

  发布时间:2011-08-15 15:30:35


    8月1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饲养动物咬伤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7月2日,家住信阳市浉河区的刘某在晚饭后散步的过程中,在路边捡到一只和主人失散的泰迪宠物狗,见天色已晚,宠物狗无人认领,于是刘某将该宠物狗带回自家暂且喂养,7月5日,刘某在浉河区一些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张贴“招领启事”希望小狗能早日回到主人身边。7月15日,刘某的邻居张某到刘某家门串门刚到门口,宠物狗突然窜上前咬了张某一口,张某随即被送往浉河区某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000元。7月20日,小狗的主人王某看到“招领启事”后和刘某取得联系,刘某将小狗咬伤张某的事情告诉了王某,希望王某能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王某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协商未果后, 7月21日,张某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共计1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无论是作为动物实际管理者的刘某还是作为动物所有者的王某,在张某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对于张某的受伤,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要求王某赔偿自己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同意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共计1000元。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