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新县法院决定组织各业务庭集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官们纷纷对新解释内容展开了探讨,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新解释的出台对指导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特别是基础法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共十九条,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一是体现法律对第三者的权益不予保护的原则。即使已经取得了赔偿,但只要合法婚姻当事人对其中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追偿时,法院将会予以受理支持。这一条从根本上保障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给过错一方加上了一把枷锁。
二是对婚前财产做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平等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本条看似对财产所有者有益,谁付的首付登记谁的产权,离婚时产权归其本人,对共同支付贷款的一方给予适当补助,完全做到了付出多少就能分得多少份额的产权,基本上做到了财务的明确划分,合理合法。
三是对亲子关系做了突破性的规定。原婚姻法规定亲子鉴定采取自愿的原则,如果有一方面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则亲子关系不能判断。解释三放宽了对亲子鉴定的规定,在当事一方提供亲子鉴定要求亲提供必要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亲子鉴定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时,可以推定对方诉求成立。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