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农历九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桂舟与方定阔到被告人雷呈举家中,严桂舟以炸屋地基为名,以180元的价格购买雷呈举从事爆破员工作期间购买的剩余的、存放在家中的1包炸药(3千克)和10支雷管。严桂舟于2010年农历六月的一天晚上再次来到雷呈举家,以400元的价格帮助方定阔购买炸药2包(6千克)和20支雷管。2010年8月14日凌晨,方定阔使用从雷呈举处购买的部分炸药和雷管制成爆炸装置,在本县城关镇西正街居民王必进家中引爆,造成方定阔和王必进当场死亡,王必进妻子邓群受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呈举、严桂舟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遂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雷呈举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严桂舟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