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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首例危险驾驶犯罪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1-08-09 17:57:46


    2011年8月9日上午,为有效预防、全面遏止、深刻警示酒后驾驶行为,增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光山县人民法院首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宣判,审判法庭座无虚席,庄严肃静。被告人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宣告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卢某当庭认罪服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二轮摩托车将同向行走的行人吕某碰伤。案发后,卢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案情,经呼吸测试、抽血检验,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7mg/ml,公安交警认定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卢某取保候审。事后,卢某赔偿吕某全部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案发后,卢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卢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闭庭后,旁听群众讨论纷纷,有的说,过去类似的情况根本不算个事,哪会赔这多钱,还要坐牢,还要罚款?有的说,酒虽然是个好东西,还是不喝或少喝为好,至少不能喝醉,喝醉了出事,既害人又害己!有的说,国家对酒驾管严了,今后凡是喝了酒一定不能开车,要开车一定不能喝酒……

    案件的公开宣判,引起了强烈的反映,收到了广泛的警示效应。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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