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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能动司法

  发布时间:2011-08-09 14:53:37


    “始终坚持能动司法,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新要求。”这是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幕式上强调的强调的第五个始终坚持。

    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的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还要进一步扩大能动司法的视野,创新能动司法的形式,确保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王胜俊强调,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能动司法,通过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从人民法院的职能出发,积极主动高效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此之前,我们曾经专门讨论过法官该怎样能动司法,主要是从能动司法的本意和法官能动司法的可为与不可为的角度,今天,我们则是从王胜俊院长讲话的角度进行探讨。

    关于法官能动司法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以前的几项始终坚持中,已经提到,很多要求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这一要求,与其他要求相较,更有中国特色。

    虽然能动司法的概念来自西方,但中国的法院似乎对之要求的更多。我们知道,司法制度往往是由政治制度决定的,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的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联系更加紧密,甚至可以说是中国的司法活动与政治活动联系过于紧密,有时还可能听命于政治。这样一来,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被动性不足,主动性有余,这种主动性有时或许可以判定是法院、法官履行本职的司法活动,即,发挥了司法能动性;有时则可能完全是出于政治活动的需要,法院、法官不得不主动提起介入,明显有违法院、法官被动、中立的原则。所以,法官的能动司法,究竟怎样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在没有明确的界定时候(或许终究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定,毕竟不是解答一道算术题那么简单),法院领导、法官们的确难以把握。

    但是,无论如何难以把握,法院、法官依然不能由此放弃能动司法。扩大视野,创新形式,仅仅就该句话来讲,很好理解,可实施起来,如前所述,法官们依然难以把握。不过,这一原则无论如何是不会错的。视野的扩大,有多种方式,但最重要的,恐莫过于学习;而学习的方式也是多样的,读书是学习,观摩是学习,甚至模仿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至于创新,与法官职责相较,对法官本身,我们倡导的还是中立、保守、被动,然而,能动司法的根本属性即在于能动,而非被动,只是这种能动形式不得逾越法官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

    关于能动司法与国家大局和人民利益。法官所有的适用法律的行为,都是为国家或人民利益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是这一要求的最好注脚。正因此,无需我们再做更多的解释和说明。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能动司法,是对法院、法官众多要求中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生事物,能动司法同样也是,法官们究竟怎样去做,还需在不断摸索中前进,但有一点,法官们的行为应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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