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和4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先后收到同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方河南省许昌县长村张乡王某和被告河南某路桥工程公司赠送的锦旗。他们以此表达对办案法官的谢意。2011年4月30 日,被告方雇佣的驾驶员郝某在履行职务驾车途中致王某父亲死亡。郝某负全责。事发后被告支付受害方15000元安葬费,其他事宜协商未果。固始县法院民三庭受理案件后多次做被告方工作,同时安抚原告方,积极营造调解氛围,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方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对方各项损失30余万元。 2011年8月3日,被告方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双方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