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张集乡妇女任林因怀孕,于2006年10月11日到潢川县桃林铺卫生院做人工流产。该院妇产科医生陈秀华未对任林进行B超、血常规等术前检查,仅通过人工检查,便对任实施人工流产术,亦未作手术记录,致任林宫外孕被误诊。术后数天,任林腹部持续痛疼。同年10月16日因腹痛加剧,任林被送至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任林为宫外孕,腹腔大量积液。在潢川县人民医院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3452.27元。案发后,任家人多次找桃林卫生院要求赔偿未果。于是任林提起诉讼,要求潢川县桃林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
潢川县人民法院桃林铺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桃林卫生院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操作程序对原告进行术前检查,便实施人工流产术,造成误诊,导致原告遭受身体及精神损失,桃林卫生院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桃林卫生院赔偿任林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12751.8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