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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摊位烫伤人 赔偿二万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1-08-05 09:33:05


    因争卖早点的摊位发生争执,被告人冯朱一怒之下将对方的油锅掀翻,致受害人李某烫伤。8月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朱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9日上午,在一乡中心学校门口,被告人冯朱与被害人李某因争早点摊位发生争执,冯朱去挪李某的三轮车,李某将冯朱的摊子掀了,冯朱一怒之下将对方热油锅掀翻,致李某面部及身体多处烫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李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朱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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