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余善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中法民终字(2007)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余善和及其儿子余得水赔偿余善龙、余元许人身伤害赔偿款合计32197.4元,余善和、余得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商城县人民法院自2008年6月3日开始(执行),多次执行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善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现已履行了判决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