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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 雇员及时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04 16:15:43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日前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在管辖权异议上诉审判环节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当场赔付而调解结案。被上诉人李某某拿到上诉人董某当庭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赔偿金时,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他眼里噙着泪花向承办法官连连道谢:“感谢中级法院为我撑腰,给我讨回了救命钱,人民法官真是我们老百姓的贴心人哪!”

    2010年10月,李某某在新疆哈密市董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活时摔伤,经过前期治疗后,双方就后期治疗及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李某某起诉董某,要求董某赔偿二次医疗费及伤残补助等合计人民币5万元。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董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平桥区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董某上诉认为其自2008年起一直在新疆哈密市从事劳务承包工作,经常居住地在新疆哈密市,该案应由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信阳中院立案一庭受理该上诉案后,经过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平桥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只要下个裁定将案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管辖就可结案。但是承办人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伤者李某某家在农村,经济收入差,为了诉讼,原告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如果到新疆诉讼,面对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对李某某这样的伤情及家庭经济状况将无力承担。为使李某的权益能及时得到保护,承办法官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过大,导致调解工作一时无法进行,承办法官没有就此放弃,而是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做摆事实讲法律,让当事人明白所涉案件的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逐一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核算,扣减不合理部分,同时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责任、划分过错比例,从情、理、法多角度 “背对背”给双方做工作,通过承办法官苦口婆心为当事人双方辨法析理,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董某一次性补偿李某某30000元,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一次兑现。

    二、李某某因董某雇请在新疆哈密务工受伤一事不再要求任何赔偿,双方为此事再无任何纠葛。

    三、二审诉讼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董某负担。至此,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能动司法,积极调解下圆满解决,谱写了一曲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新歌。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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