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竹园权属问题,被告人刘良与被害人罗某发生口角,一掌将罗某耳膜打伤,被告人亲属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后,8月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良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6月,被告人刘良因竹园权属问题与本村村民罗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中,刘良用手击打罗某面部,将罗某左耳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罗某左耳膜外伤穿孔,构成轻伤。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刘良的亲属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受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良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良认罪态度较好,能如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