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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而买卖 触犯刑律获罚金

  发布时间:2009-05-27 10:46:21


    5月22日, 潢川县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单处被告人王洪斌罚金5000元。

    2007年5、6月份,被告人王洪斌在潢川县黄国商业广场附近明知一商城县王姓男子出售的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是脏车,仍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并使用。后被告人王洪斌将此车转卖给黄某(已判刑)。2008年8月21日18时许,黄某在潢川县“小想汽车电器”维修店门口欲再次出售此车时,被接到举报的潢川县公安干警查获。该车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15708元。经查,此车系江苏无锡市居民徐某所有,于2007年4月15日在无锡市滨湖区“金城湾新皇宫娱乐总会”门口被盗。

    潢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洪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购买,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洪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车辆已查扣、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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