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农民在受雇为他人拆除房屋时,不慎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伤,导致椎脊骨骨折并截瘫。该男子将雇主、房主一并告上法庭。8月2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定雇主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29674.7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9804.67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99479.37元;房主李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许某系固始县洪埠乡双沟村农民;被告刘某、李某均系固始县城郊乡汪庙村农民。被告刘某常年带工从事旧房拆除工程。
2009年7月23日,被告李某与被告刘某达成协议,刘某负责拆除李某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房屋。协议约定刘某以2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拆除后的全部废品,并负责将该房屋予以拆除。
协议签订后,刘某便雇佣原告许某等四人为其拆除房屋,劳务费为每人525元。
2009年8月1日,许某在施工时不慎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中。经诊断,许某第一脊椎骨粉碎性骨折并截瘫,共花治疗费29537.70元。
2010年4月16日,经信阳天正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第一脊椎骨骨折并截瘫,属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雇佣许某为其拆除房屋,许某自身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刘某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李某将房屋有偿交与刘某拆除,其自身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