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重子轻妻伤感情,花甲之年闹离婚

  发布时间:2011-08-01 10:46:43


    2011年6月22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1998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1989年原告再婚时带有一子6岁,被告再婚时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双方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人多房少。1995年,专运楚王城家属院集资建房,原、被告筹钱以被告名义集资一套住房,房产证尚未办理,该房现由被告儿子居住。2009年后由于双方孩子已成家、结婚,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主要是住房问题使矛盾激化,原告认为家务事应与原告商量,不应给子女商量,被告此举极大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为此,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基础很好,相同的经历使双方倍感再婚不易。20余年来双方理应共同珍惜所组成的家庭。原告此次起诉主要原因是因儿子住房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致使双方发生争吵,实际上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加强交流与沟通,增进互信与尊重,两人仍会和好如初。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有过错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为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家庭关系,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